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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71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王端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鳳嬌、范振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許鳳嬌、范振榆負連帶責任之依據(按請求負連帶責任需有法律明文或契約明示約定,本件依所契約書所示,債務人范振榆僅為債務人許鳳嬌之一般保證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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