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司促,4491,2024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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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49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詹家政
債 務 人 黃子芸律師即金建宏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黃子芸律師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金建宏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參仟捌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1 16,902元 112年1月8日 1.845% 自112年2月8日起 002 56,966元 112年1月22日 1.845% 自112年2月22日起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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