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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56號
債 權 人 都巿休閒家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景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鎮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供坐落於高雄市○○區○○路000號14樓之1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存證信函之送達回執。
三、提出貴委員會經區公所備查立案之證明及張景蓮當選為主任委員經報備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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