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司促,5053,2024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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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05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施世宏
債 務 人 孫翊翔


孫宇倫


一、債務人孫翊翔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孫宇倫給付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之金額、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1 1,941,499元 112年12月25日 2.83% 自113年1月26日起 002 319,656元 113年1月25日 6.31% 自113年2月26日起 003 1,000,436元 112年12月25日 6.31% 自113年1月26日起 004 75,723元 113年2月6日 2.99% 自113年3月7日起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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