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505號
債 權 人 雅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利
債 務 人 祥亨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祥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祥佑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三人之 歐士源
法定代理人
一、(一)債務人祥亨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祥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貳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債務人祥佑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陸仟肆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