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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506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伍煇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鈦瑋實業有限公司、戴德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鈦瑋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1、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2、本件原法定代理人戴德賢已死亡)。
二、陳明是否撤回對戴德賢之支付命令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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