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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50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冠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標的第一項請求金額1,805,564元是誤載或附錯貸款約定書(約定書借款金額為29萬元,非219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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