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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60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陸政宏
債 務 人 泰恆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錢盈良
人 之23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玖萬壹仟捌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1 250,916元 112年11月2日 6.03% 自112年12月3日起 002 11,756元 112年12月2日 6.04% 自113年1月3日起 003 105,645元 112年11月2日 6.03% 自112年12月3日起 004 23,520元 112年12月2日 6.04% 自113年1月3日起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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