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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7號
債 權 人 陳美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竣民企業有限公司、黃見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依據之支票與退票理由單「正本」。
二、釋明黃見成得為債務人之依據,若無法釋明請撤回對黃見成之聲請。
三、債務人竣民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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