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司促,5713,202404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71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潘文恒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潘文䔶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20日止累計43,006元正未給付,其中40,079元為消費款;

1,993元為循環利息;

93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71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079元 潘文恒䔶 自民國113年03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