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司促,5903,202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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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90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蔡尚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柒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蔡尚揚於民國112年06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09日起至民國119年06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8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26日止累計132,903元正未給付,其中125,495元為本金;

6,915元為利息;

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蔡尚揚於民國111年09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21日起至民國118年09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26日止累計278,770元正未給付,其中271,126元為本金;

7,644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蔡尚揚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5日止累計54,044元正未給付,其中49,437元為消費款;

3,407元為循環利息;

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90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5495元 蔡尚揚 自民國113年03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8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71126元 蔡尚揚 自民國113年03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49437元 蔡尚揚 自民國113年03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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