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司促,5907,202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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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90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鍾宜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貳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鍾宜蓁於民國111年09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20日起至民國118年09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26日止累計81,459元正未給付,其中79,167元為本金;

2,292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鍾宜蓁於民國111年08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04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26日止累計134,060元正未給付,其中124,987元為本金;

7,780元為利息;

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鍾宜蓁於民國111年06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27日起至民國113年06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26日止累計28,886元正未給付,其中26,973元為本金;

1,120元為利息;

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鍾宜蓁於民國111年05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5月05日起至民國114年05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5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26日止累計80,136元正未給付,其中74,900元為本金;

3,943元為利息;

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鍾宜蓁於民國111年05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5月17日起至民國113年05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26日止累計30,134元正未給付,其中27,285元為本金;

1,556元為利息;

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債務人鍾宜蓁於民國112年05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09日起至民國119年05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26日止累計57,556元正未給付,其中56,176元為本金;

1,380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6)所示之利息。

(七)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907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9167元 鍾宜蓁 自民國113年03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 002 新臺幣124987元 鍾宜蓁 自民國113年03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 003 新臺幣26973元 鍾宜蓁 自民國113年03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 004 新臺幣74900元 鍾宜蓁 自民國113年03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53% 005 新臺幣27285元 鍾宜蓁 自民國113年03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 006 新臺幣56176元 鍾宜蓁 自民國113年03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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