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98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芎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借款188,000元給債務人之貸款約定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