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司促,5980,2024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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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98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吳芎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貳萬壹仟柒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001 209,209元 113年3月21日 15.6% 002 178,403元 113年3月21日 10.04% 003 75,916元 113年3月21日 10.04%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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