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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009號
債 權 人 黃翊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玉如、蔡岳倫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撤回對蔡岳倫之聲請(3萬元之本票及借據皆未有蔡岳倫之簽名或蓋章;
2萬元之本票其非發票人,借據其為出借人)。
三、存證信函之送達回執影本(若無法提出,利息起算日請變更自支付命令之送達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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