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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036號
債 權 人 鄭福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袁忻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應給付新台幣2,000元之依據,並提出釋明文件。
二、表明債務人究為袁忻婷,抑或為袁忻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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