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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050號
債 權 人 李慶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孫茂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確切之請求金額(提出債務人同意拋棄分期付款之期限利益之依據,若無法提出,支付命令僅能請求已到期部分之 款項,未到期之款項不得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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