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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97號
債 權 人 賴麗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信榮、龔于玲、陳彥穎、陳㳖寧(原名:陳怡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並釋明請求依據(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
又所提借款契約書其中5件記載債權人為賴麗玲、林佰淙二人,另借款期限民國108年10月31日起至109年11月4日止之借款契約書債權人欄原記載賴麗玲部分以橫線劃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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