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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42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麗智
債 務 人 吳灌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參萬零參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貳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新台幣柒萬貳仟伍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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