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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460號
債 權 人 黃永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湘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陳湘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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