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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48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建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玖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4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8,10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8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98,01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0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63,80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7480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8106元陳建洋自民國113年1 月26 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9%002新臺幣陳建洋自民國113 至清償日止年息16%違約金:198013元年1 月30 日起003新臺幣163808元陳建洋自民國113年1 月21 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8106元陳建洋自民國113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新臺幣198013元陳建洋自民國113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新臺幣163808陳建洋自民國113年2月22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續上頁)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元起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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