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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49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許恩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肆仟伍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許恩菱於民國112年03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20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4月18日止累計27,591元正未給付,其中27,131元為本金;
367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許恩菱於民國112年03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02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4月18日止累計120,379元正未給付,其中119,158元為本金;
1,221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許恩菱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21日起至民國115年11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4月18日止累計153,737元正未給付,其中151,860元為本金;
1,877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許恩菱於民國111年05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5月18日起至民國114年05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4月18日止累計102,879元正未給付,其中98,627元為本金;
3,459元為利息;
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7495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131元 許恩菱 自民國113年04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1%計算 002 新臺幣119158元 許恩菱 自民國113年04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1%計算 003 新臺幣151860元 許恩菱 自民國113年04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 004 新臺幣98627元 許恩菱 自民國113年04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6%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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