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司促,7497,202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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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49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妤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參仟參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陳妤安於民國111年09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4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14日起至民國118年09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4月18日止累計468,956元正未給付,其中438,764元為本金;

29,999元為利息;

1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妤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4月07日止累計94,420元正未給付,其中88,610元為消費款;

5,410元為循環利息;

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7497號利息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38764元陳妤安自民國113年04月1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002新臺幣88610元陳妤安自民國113年04月0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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