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司促,7500,202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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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0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潘語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捌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潘語莘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3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1月10日起至民國117年11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7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4月18日止累計253,003元正未給付,其中251,598元為本金;

1,405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潘語莘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27日止累計13,880元正未給付,其中13,168元為消費款;

712元為循環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7500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1598元 潘語莘 自民國113年04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7%計算 002 新臺幣13168元 潘語莘 自民國113年03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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