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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26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楊秀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肆仟參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利 息 計 算 期間年息27,105元民國11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16%7,358元民國11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16%1,469元民國11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16%5,971元民國11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16%1,190元民國11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16%29,526元民國11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16%4,018元民國11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16%3,843元民國11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1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1,452元民國11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16%536元民國112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16%21,836元民國112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16%(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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