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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35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許雅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伍仟肆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利 息 計 算 期間年息21,105元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6%369元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6%1,957元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6%798元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6%318元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6%908元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6%1,130元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3,146元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6%2,295元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6%2,509元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6%4,104元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6%4,035元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6%552元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6%2,191元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6%(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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