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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許秀如
許岳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陸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許秀如於民國104年11月至000年0月間邀同債務人許岳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2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13,663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許秀如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許岳忠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7563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3663元 許秀如、許岳忠 自民國112年12月8日起 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 年息1.65% 001 新臺幣113663元 許秀如、許岳忠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4月22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13663元 許秀如、許岳忠 自民國113年4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3663元 許秀如、許岳忠 自民國113年1月9日起 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 年息0.165% 001 新臺幣113663元 許秀如、許岳忠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4月22日止 年息0.1775% 001 新臺幣113663元 許秀如、許岳忠 自民國113年4月23日起 至民國113年7月8日止 年息0.2775% 001 新臺幣113663元 許秀如、許岳忠 自民國113年7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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