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司促,7564,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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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6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林昫延 

            林東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林昫延於民國108年間邀同債務人林東俊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10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3筆,合計新臺幣110,658元。

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

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13年04月16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林昫延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林東俊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乙紙2.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暨,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單等共乙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7564號利息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7996元林東俊、林昫延自民國112年11月10日起至民國113年03月26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五001新臺幣47996元林東俊、林昫延自民國113年03月27日起至民國113年04月15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001新臺幣47996元林東俊、林昫延自民國113年0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違約金截止違約金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序號日日方式001新臺幣47996元林東俊、林昫延自民國112年12月11日起至民國113年03月26日止年息百分之零點一六五001新臺幣47996元林東俊、林昫延自民國113年03月27日起至民國113年04月15日止年息百分之零點一七七

五001新臺幣47996元林東俊、林昫延自民國113年04月16日起至民國113年06月10日止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七七

五001新臺幣47996元林東俊、林昫延自民國113年0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五五(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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