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司促,7596,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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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9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王彥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參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2,831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

釋明文件:電信費清單及催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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