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61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泰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蘇泰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受輔助宣告)之輔助人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輔助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