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司促,7643,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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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4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孫珮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陸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孫珮淋於91年06月06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附表利息: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36543元孫珮淋( 原名:孫琪雅)自民國99年10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 月31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 月01 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新臺幣112107元孫珮淋( 原名:孫琪雅)自民國99年11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按年息20%,及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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