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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4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李佳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零陸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李佳蓉於92年01月2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附表利息: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03627元李佳蓉自民國99年09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 月31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 月01 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新臺幣107026元李佳蓉自民國99年10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按年息20%,及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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