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司促,7660,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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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6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顏明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附表: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7283元顏明欣自民國113年04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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