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6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顏明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附表: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7283元顏明欣自民國113年04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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