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司促,7673,2024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7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吳明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柒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吳明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4月17日止累計124,794元正未給付,其中123,347元為消費款;

1,447元為循環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7673號 利息: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23347元吳明曉自民國113年04月1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