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司促,7674,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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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7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簡桂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伍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簡桂梅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4月17日止累計40,528元正未給付,其中36,192元為消費款;

2,496元為利息;

1,84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附表: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6192元簡桂梅自民國113年04月1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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