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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91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李宥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捌仟參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001201,969元113年1月20日4.27%暨自113 年2 月20 日起,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700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1,2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
00246,339元112年11月8日14.13%暨自112 年11 月8 日起,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700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1,2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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