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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99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吳榮昌律師
債 務 人 許美珍
許鴻麟
許美齡
許美芳
一、(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陳碧連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零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共同給付新台幣壹萬參仟陸佰陸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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