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71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張簡碧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壹仟零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附註: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利 息 計 算 期間年息6,096元民國102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5%2,880元民國102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1,771元民國103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10,305元民國104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