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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714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陳文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肆仟柒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00122,835元102年11月26日5%00221,876元102年11月26日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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