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74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王森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壹萬參仟玖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001266,250元113年2月8日9.68%自112年9月14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
002126,919元112 年12 月23日13.41%自112年7月29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
(續上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