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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78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偉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自民國96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5計算之利息,何以又自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另請求按年息百分之16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之依據(依台端所附之契約顯示利率似為年息百分之14.5計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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