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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79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靜美
債 務 人 張惠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一)玖萬零參佰柒拾壹元
(二)壹萬零參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利率%(年息)00182,220元96年11月3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19.71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00210,356元96年3月11日起至96年4月10日止18.2596年4月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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