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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81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黃文堅
債 務 人 梁書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玖仟伍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陸仟伍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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