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司催,10,202401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王怡璇

上聲請人王怡璇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若已繳費,請郵寄綠色收據聯到院;

未繳費者,可參考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利用規費繳款單繳費。

二、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正本。警察機關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號、金額、發票人、發票日及到期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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