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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謝俊毅
上聲請人謝俊毅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聲請狀附表所載發票人姓名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不一致,發票人之名字若為「焟」字,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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