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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吳迎華(即吳耀祥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吳迎華(即吳耀祥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須與股票分配協議書上印鑑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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