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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5號
聲 請 人 楊千瑩(即劉秀枝之繼承人)
楊喬甯(即劉秀枝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楊千瑩(即劉秀枝之繼承人)、楊喬甯(即劉秀枝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須與股份分配同意書上之印鑑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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