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吳佩霖
上聲請人吳佩霖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付款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台端檢附為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