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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98號
聲 請 人 林裕閎即杮宇科技實業社
上聲請人林裕閎即杮宇科技實業社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附表發票日「113年2月28日」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登載「113年2月29」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如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登載有誤,請至原承辦銀行更正,並檢附經更改過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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