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司執,11980,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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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980號
債 權 人 陳冠州
代 理 人 廖苡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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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熊婉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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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法藍瓷股份有限公司,惟依其聲請狀所載,前開第三人址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4樓。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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